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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規更新公告「學生自治團體輔導辦法(1060203部核定)」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教育部 91.04.09.台(九一)訓(二)字第九一四六二七號函核定

 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05.12.21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教育部 106.02.03臺教授青字第字第1060000051號函核定

第一條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民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特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按校、院(部)、系(所)層級及屬性,成立學生自治團體。

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學生會為學生最高自治團體,學生均為當然會員;學生會代表會員行使學生自治權力,得參與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學生會為服務學生,強化全體學生之認同感,得請本校學生社團及各學生自治團體協助,以充分發揮協調、連繫、支援及綜理全校之學生事務與活動之功能。

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管理及解散,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程辦理,並報請學校核備。

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由學生事務處及所屬院(部)、系(所)輔導。

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推派代表出列席校內各項會議對學校事務具有建議權,其建議事項應以反映多數學生之意見,保障學生之權益,促進校園和諧與進步。

條 學生自治團體經費收取及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自治團體內合法程序議決並報請學校核可後,會員收取會費,或接受捐助。

二、學生自治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規定,對外不得發起勸募。

三、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應自行保管、分配,周詳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會員公布,並由輔導單位監督查核與輔導,其獲補助之經費運用及核銷學校會計及相關法令規定

四、學生會會費收取及管理另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辦理。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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