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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規更新公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舉辦活動應行遵守事項」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舉辦活動應行遵守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月 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加強學生舉辦活動之安全輔導措施,特訂定本事項。

二、適用對象及活動申請程序:

學生活動分為社團活動及班級活動,凡本校學生舉辦各項活動,應商請本校社團或系學會(以下簡稱社團)之指導老師或教職員擔任指導或領隊,另亦得考量活動地點、內容及往返交通工具等安全因素,由指導老師選派具有帶領活動經驗之資深社團幹部或高年級學生擔任領隊,並依下列之規定申請核准後,方得舉辦,違者予以議處,申請作業流程另訂之。

(一) 社團活動:依本校「學生申請組織社團規則」成立之學生社團(含觀察性社團)主辦之各項活動,應先至「社團e化系統」填寫「學生活動申請表」(校外活動加填「學生校外活動申請表」及「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措施查核表」)並上傳活動企劃書,經指導老師簽核同意後,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指組)申請辦理。

(二) 班級活動:凡非學生社團而由班級主辦或學生自行組隊舉辦之各項活動,應由發起人或主辦人至「社團e化系統」點選「班級活動」,填寫「學生活動申請表」(校外活動加填「學生校外活動申請表」及「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措施查核表」)並上傳活動企劃書,經導師(任課老師)暨系主任簽核同意後向課指組申辦。如為跨系或班際聯合舉辦校外活動,則應先經主辦班級之導師及系所主管簽核同意,並知會各相關系所導師及其主管。

三、學生舉辦各項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辦理:

(一) 活動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規定公告之禁止行為。

(二) 活動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可能造成參與者身心傷害。

(三) 活動內容不得有違生態保育或可能破壞生態環境之虞。

(四) 活動有使用火源者須取得合法使用依據,否則一律禁止使用。

(五) 活動辦理時間應以避免影響正常教學為原則。

(六) 活動場地借用應遵守各場地管理單位之相關規定,並於活動申請前完成場地申借手續,未經完成場地申借者,不予受理申請活動。

(七) 校外活動參加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上,並遵照本校「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措施實施細則」之規定,由領隊人員負責實施各項安全檢查工作,並依第二點規定填報「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措施查核表」。

(八) 參加登山及水上活動之學生須檢具家長同意書,且應請具有合格高山嚮導及水上救生員條件者隨行,以策安全。

違反上述規定者予以議處。

四、領隊人員於活動期間對學生之行為與安全,應負指導照料之責,參加活動之學生,應遵從領隊之指導及活動規定,並不得有損及校譽之行為,違者予以議處。

五、本事項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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