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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得以染疫為由,拒絕租屋居住
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
一、依據內政部110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179號函辦理。

二、按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若違反者,依該法第69條規定可處最高15萬元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有房客受到房東之以上不當對待,可即時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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