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nomous Clubs
大學法 第33條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系學會為學生自治團體,每個系所需具備之組織,組織裡有會長、副會、執祕、活動部、公關部、體幹部、學術部、文宣部、資訊部…等幹部,依循制度,有一定的架構和行政程序,包含會議行政、系費運用,最重要的使命為『替系上同學服務,提高系上風氣』,使系上更加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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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性社團 + 自治性社團 (B) 行政指導老師: 潘漪庭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