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自治性社團

自治性社團

Autonomous Clubs

大學法 第33條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學會為學生自治團體,每個系所需具備之組織,組織裡有會長、副會、執祕、活動部、公關部、體幹部、學術部、文宣部、資訊部…等幹部,依循制度,有一定的架構和行政程序,包含會議行政、系費運用,最重要的使命為『替系上同學服務,提高系上風氣』,使系上更加團結!

 

自治性社團 + 自治性社團 (B)       行政指導老師: 潘漪庭專員

 

學生議會 學生法院 海外華僑學生聯合自治會
美術學系系學會 地理學系系學會 英語學系系學會 國文學系系學會
企業管理學系系學會 資訊管理學系系學會 會計學系系學會  
生物學系系學會 化學系系學會 數學系系學會 物理學系系學會
機電工程學系系學會 電子工程學系系學會 資訊工程學系系學會 電機工程學系系學會
運動學系系學會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系學會 輔導與諮商學系系學會 特殊教育學系系學會
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系學會 財務金融技術學系系學會  

 

 

 

 

 

 

 

 

 

 

 

 

 

自治性社團 (C)

學生會

 行政指導老師: 

陳卉榛 小姐

 

 

 

 

 

 

 

 

 

 

 

自治性社團 (D)

畢業生聯合會

行政指導老師: 

劉如瑋 小姐